心理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2021-06-10

1、 全院师生员工应树立勤俭办学思想,增强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,应遵守管理和使用制度,加强维护工作,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。

2、 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,应及时报告,发生失窃要同时报告保卫部门,并保护现场。

3、 由下列原因造成丢失、损环等事故,应负赔偿责任。

(1)保管、使用仪器时,收贮不善,造成失窃。

(2)不遵守规章制度,不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要求进行工作,未经批准擅自拆卸仪器设备,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等原因,致使设备器材损坏。

(3)工作不负责任,粗心大意及指导错误造成的损失。

4、下列原因造成仪器损失,经鉴定证实是客观因素引起的可不赔偿。

(1)由仪器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。

(2)仪器使用年久之自然损耗。

(3)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。

(4)由其它客观原因,造成意外的损失。

5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严肃处理,并加倍赔偿;情节严重者,合并给予纪律处分。

(1)谎报损失占为已有。

(2)私拆部件或私设故障变相居为己有。

(3)公物私用或占为已有又不爱护者。

(4)一贯不爱护公物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。

(5)私自携带设备器材同校外协作致使损失者。

6、低值仪器设备的报损、报失,应填写报损单,由实验室主任审查核准。报损的低值仪器设备、耗材部件,一律由实验室统一集中保管,统一处置。未经实验室同意而私自处理的,有关人员须按等值进行赔偿。

7、一般固定资产价值为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、失,由实验室主任和仪器保管人员共同进行调查、核实,提出处理意见,报主管院系主管领导核准,并报校主管部门,经学校批准后执行。

8、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、失事故,系实验室应立即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协同处理。

9、凡属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、失,其赔偿费一律收回作为更新费用。